借名登記是什麼?律師告訴你法院常見的判斷標準!

2022-09-01

一、 借名登記是什麼?

借名登記是指將自己(借名人)的不動產登記在他人(出名人)的名下,由自己(借名人)進行管理、使用及處分,而他人(出名人)同意借出名字的一種無名契約關係。此時不動產的真正所有權人,未必是借出姓名供登記的出名人(至多為不動產登記名義人),可能是當初購買該不動產的借名人。

二、 借名登記的發生原因?

之所以會有借名登記,是因為依據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:「不動產物權,依法律行為而取得、設定、喪失及變更者,非經登記,不生效力。」,不動產(包括房屋、土地)的移轉,原則上要在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,才會發生效力(例外於繼承、法拍、徵收等情形,無須登記即發生移轉效力)。

而部分民眾則可能基於節稅、通過銀行貸款審核、取得特殊用地(例如農地、原住民保留地等)、夫妻或父母子女情誼、隱匿財產等目的,選擇將不動產登記於他人名下,而實際管理或使用仍為借名人,並非出名人,此種「名實不符」的情形即為常見的借名登記。

借名登記雖然時有所聞,但借名人往往僅會與出名人進行口頭約定,並不會訂立書面約定,導致不動產所有權究為何人,衍生不少爭議。例如:「借名人」可否向「出名人」主張返還不動產?「出名人」若將不動產出售,「借名人」可否求償?等問題,法院即有舉出若干判斷真正所有權人的判斷標準。

三、 借名登記的真正所有權人如何判斷?

借名登記情形下,如果發生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何人之爭議(例如借名人要求返還房屋,卻遭出名人拒絕),借名人向法院請求出名人返還房屋所有權登記時,借名人作為主張權利的原告,就須負舉證責任,證明與出名人是借名登記關係,借名人始為真正出資購買不動產之人。

而法院判斷借名登記關係中,誰是真正所有權人,通常有以下標準:

1. 誰是真正出資購買不動產之人?

借名人應提出簽約文件、匯款證明、購屋金流等資料,或是房貸的貸款文件、歷次繳納房貸紀錄等資料,證明不動產確為借名人所購買。

2. 誰是不動產的繳稅人?

除了出資證明外,也可從實際繳稅人判斷誰是真正所有權人,例如:房屋稅、地價稅、土地增值稅等,借名人可提出繳稅紀錄證明為真正所有權人,否則沒必要代為繳稅等主張。

3. 誰是不動產的真正使用管理人?

借名登記的借名人有時為了避免遭查獲,可能簽約人、匯款人、貸款人、繳稅人等名義上均為出名人,則借名人亦可提出實際管理使用不動產的證明,例如:長期使用居住之證據、借名人將不動產出租的租賃契約、水電費或管理費之繳費紀錄、其他實際經營管理或使用的證據等。

此外,基於我國習慣多會由所有權人持有「不動產所有權狀」,故部分法院會以「何人保管所有權狀?」判斷誰為不動產之真正所有權人。

借名登記並非我國不動產登記的常態,判斷誰是不動產的真正所有人並非易事,並非提出其中一項證據,即可證明借名人即為所有真正所有權人,法院通常會綜合各項事證判斷。建議進行相關訴訟前,可以準備相關事證向律師諮詢,確認訴訟上是否得為有利主張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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