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姻親子

結婚證人是早期婚姻所無的制度,早期婚姻是採「儀式婚」而非「登記婚」,民國97年修法後全面改為「登記婚」,也就是要同時符合三個要件:①雙方以書面成立結婚契約,②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③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,如此婚姻才能有效成立(民法第982條規定參照),因此才有結婚證人的需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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